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哪些遗产属于可以继承的?

律法网     发布日期:2022-09-12 15:32:49

关联标签: 离婚案件 遗产纠纷    

遗产 继承对我们来说是很常见的程序,但有时由于分布不均匀,难免会产生一些纠纷。那么遇到这种纠纷,我们该怎么办呢?同时大家更关心的是继承权限如何分配。下面小编整理了一个案例,告诉你如何分配。

继承权怎么分配?
 
原告李某1因与被告李某2发生继承权纠纷,向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原告诉称
 
原告李某1诉称:原告与被告李某2系姐弟关系。1998年2月13日,原告父亲李某3将其承包的农田3.08亩转包给同村村民芮某某经营,因李某3不识字,转包合同由李某2代签。后李某3于2004年去世,去世前将上述3.08亩农地的承包证交给原告,并言明该3.08亩土地由本人和李某2共同继承,每人一半。但李某2一直将该3.08亩土地全部据为已有。原告曾多次与李某2协商,李某2均不同意返还。请求判令原告对该3.08亩土地中的1.54亩土地享有继承权,判令被告向原告交付该部分土地。
 《遗产继承案例》继承权怎么分配?
被告辩称
 
被告李某2辩称:讼争土地应全部由被告承包经营,理由为:1.原告李某1系非农业户口,不应享有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;2.原、被告的父母去世的时间均已超过两年,原告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;3.被告家庭人口比原告多,父母因此将讼争土地交给被告耕种;4.原告对父母所尽赡养义务较少,而被告对父母所尽赡养义务较多,应该多享有诉争土地承包权的继承份额。
 
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?
 
最后的结果是法院驳回原告李某1的全部诉讼请求。原因很简单:讼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属于李某3家庭,系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,且讼争土地并非林地,因此,李某3夫妇死亡后,讼争土地应收归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分配,不能由李某3夫妇的继承人继续承包,更不能将讼争农地的承包权作为李某3夫妇的遗产处理。
 
可以继承的遗产类型
 
(一)公民的收入;
 
(二)公民的房屋、储蓄和生活用品;
 
(三)公民的林木、牲畜和家禽;
 
(四)公民的文物、图书资料;
 
(五)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;
 
(六)公民的著作权、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;
 
(七)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。
 
所以我们在争取遗产的时候,要清楚的知道财产是一个什么样的遗产的范畴,这样争取才有意义,否则就是白白浪费时间,今天就到这里。